作者 闻效仪
“太委屈了,这个钱太不好挣了。”近日,北京市人社局某副处长的一日送外卖体验,为人们揭示了外卖骑手艰辛的工作过程,引起社会对新职业群体劳动过程和劳动权益的广泛关注。
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过去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的零工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一方面,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手段,提升供需匹配的效率,扩展了传统就业人群的服务范围和地理疆域,创造了网约车、外卖员等大量新就业形态,吸引大批就业人群的进驻;另一方面,这些就业者通过体力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收入,这是典型劳动密集型的经济业态。
在劳动密集型的经济业态中,注定劳动者权益问题将成为社会重大关切。这些新兴职业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游离于“标准劳动关系”之外。通过互联网自由接单的应召工作方式,与传统劳动法所调整的常规性从属劳动存在形式上的区别。一旦涉及平台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绝大多数平台企业都认为,通过平台接单的这些就业人员并不是企业的正式雇员,因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进而设计和建立起来的,由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大量平台用工劳动者还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不仅如此,平台对劳动者的“算法”管理还呈现日益加深的趋势。算法以其精准的解析和控制能力,使得一切变得透明可视化、直观可理解,它不断地通过优化算法来预测并修正劳动者的认知和行为。算法可以使平台更详细地制定工作规则,例如规定劳动者必须接受的工作比例,必须提供的劳动时间,以及期望的评级水平,使平台比劳动者更清楚地了解劳动过程,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以及缩短服务时间,进而持续增加劳动者“锁在系统”里的压迫感。报道中的副处长作为“生手”,“累瘫在马路边上”,一天只赚了41元。
整体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缺失、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职业伤害频发,以及没有工作场所导致的孤独感等方面。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由于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造成劳动端风险向消费端乃至整个社会传导,这会给社会大众带来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由此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首先,应当建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关国家立法、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复杂多样的用工实践,对新业态中的多种用工模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内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确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明确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新兴职业群体合法权益。
其二,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体系。在平台就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方面,应当确立国家劳动基本标准。在报酬支付方面,建立小时最低劳动报酬制度,保证从业者基本收入。在工作时间方面,建立抑制在线时间过长的休息保障制度,促进从业者的身心协调发展。在劳动安全方面,建立适应平台就业特点的劳动保护制度。
其三,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现实急迫性和可行性考虑,应优先实行工伤保险,其后逐步推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并合理确定社保费率、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等。同时需要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定位,是归入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还是独立构建,都是重要研究问题。
其四,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的集体协商制度。平台的劳动权益事项由行业内代表性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制定,尤其需要聚焦“算法”的规则体系,使得算法要能够倾听劳动者声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劳动标准化体系。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平台劳动者的现实利益问题,形成源头预防和治理矛盾的机制,同时也将大大改变劳动关系中的单边主义,增进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互信。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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